国家发改委《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》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

时间:2015-11-13 11:23:54

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,按照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[2013]24号)要求,国家发展改革委于826日发布了《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13]1638号),进一步完善了光伏发电价格政策。

通知明确,地面光伏电站按IIIIII类资源区分别执行每千瓦时0.9元、0.95元、1元的标杆上网电价。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91日后备案(核准),以及201391日前备案(核准)但于20141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。

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,其项目类型无论是自发自用、余量上网还是全部上网,均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,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.42元,补贴资金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;其中,分布式光伏发电有上网的电量,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。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未享受国家金太阳、光伏建筑一体化等中央财政投资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。

《通知》还规定,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,期限原则上为20年。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必要的并网接入、计量等电网服务,及时与光伏发电企业按规定结算电价。同时,作为申请电价补贴的依据,电网企业要及时计量和审核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。

《通知》完善了光伏发电价格政策,并确定了分布式电价补贴标准,其政策导向较为明确。国家对光照条件好的青海、新疆、甘肃等地区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进行上调,是支持地面大规模电站进一步向西部发展,而东部地区的地面光伏电站标杆上网价格维持不变,则是鼓励在中东部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。

此次发改委出台的光伏新政,是推进我国光伏发电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,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,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及合理布局,促进我国光伏产业快速、健康发展,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的有力保证。